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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的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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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6-24 08:07:07  来源:  作者:
    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是基本农田,二是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是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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