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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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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5-31 02:02:12  来源:  作者:
(2002年4月10日六安市政府 六政[2002]17号)
     
    金安、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已经2002年4月1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集体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统一征用供应实施办法》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需要对房屋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做好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 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按本办法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费、设备搬迁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补偿。
      
      前款所规定的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布一次。
      
      第五条 树木及土井、砖井等其他附属物按《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统一征用供应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六条 下列房屋和附属物不予补偿:
      
      (一) 征地公告发出后抢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 征地公告发出后抢栽的树木;
      
      (三) 征地公告发出后抢打的井;
      
      (四) 违反殡葬规定所立的坟墓;
      
      (五) 2000年4月1日之后未经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第七条 按照城市规划,在六安市火车站站前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成片征用集体土地需要拆迁安置的,实行统建安置。统建安置面积与原拆迁房屋相等面积部分,按照统建安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合成新予以结算。超过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照统建安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1.1倍予以结算。
      
      统建安置具体由市政府指定有关机构或单位负责实施。
      
      第八条 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可以自拆自建的,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到规划的农村居民点自建。自建的用地程序按《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六安市规划控制区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对一户多宅的、不属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简易搭盖非用于居住的拆迁户,不予安排宅基地自建。
      
      自拆后进入新规划的农村居民点自建的,征地单位按拆迁房屋面积35元/m2的标准补助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由村(居委会)专款专用,乡(街)监督实施。
      
      第九条 征用集体土地需要拆迁安置的,可以实行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按自拆自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1.5倍给予补偿。
      
      第十条 拆迁范围内的五保户由乡(街)、村(居委会)负责安置;特困户由村(居委会)从土地补偿费中补助安置。
      
      第十一条 拆迁乡(街)、村(居委会)企业生产、经营用房,按自拆自建或货币安置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妨碍、抵制拆迁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侵占、挪用拆迁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六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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