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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4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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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5-31 02:05:34  来源:  作者:
2004-11-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依据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现将《2004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遵循“五个统筹”的要求,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资源的关系,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用地计划,统筹安排各类用地,重点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建设用地的存量挖潜和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要加强计划的执行管理。坚持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取得用地计划才能用地的原则,严格依据计划审查农用地转用,没有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杜绝违反规划、超计划用地的现象。加强对房地产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的调控,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用地计划,坚决遏制低水平的重复建设。要进一步完善计划台帐管理制度,严格对用地情况进行逐笔登记、统计。加强对计划执行的监督和检查,认真执行计划报告制度,及时了解掌握计划执行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统筹兼顾、结合实际、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认真做好计划分解下达工作,并将下达计划文件抄报部规划司备案。在分解下达计划时,要将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批次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即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计划)单独列出,作为部审查农用地批次转用的依据。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验收不达标的市、县,暂不下达建设用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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